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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建民与袁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民,袁兴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280号原告:马建民,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马楼村村民。被告:袁兴芝,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马建民与被告袁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马建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马建民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