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建民与袁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民,袁兴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280号原告:马建民,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新驿镇马楼村村民。被告:袁兴芝,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马建民与被告袁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马建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马建民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