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与郑灼刚、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郑灼刚,魏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404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负责人万晨,男,现住农行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峰,男,汉族,现住农行淮滨县,系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郑灼刚,男,汉族,住淮滨县,被告:魏勇,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以下简称淮滨县农行)诉被告郑灼刚、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滨县农行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滨县农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用1099.71元,减半收取550元(此款已由淮滨县农行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