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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台剑锋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123号移送执行机关(部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台剑锋,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台剑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台剑锋职务侵占人民币179.5万元、挪用资金人民币39885531.82元,继续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台剑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剑锋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台剑锋至今未能履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台剑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被执行人台剑锋户籍地财产登记机关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剑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没收台剑锋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的执行;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刑终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继续追缴台剑锋职务侵占人民币179.5万元、挪用资金人民币39885531.8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士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