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包头市大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大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585号申请人包头市大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晶,内蒙古道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申请人包头市大成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润古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