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鲁志坚、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志坚,孙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李波,汪萍,王华芝,苗秀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再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鲁志坚,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伟,女,1965年9月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以上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2864111189C,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行长。原审被告:李波,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原住淄川区,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原审被告:汪萍,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原住淄川区,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审被告:王华芝,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燕,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苗秀祯,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燕,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鲁志坚、孙伟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及原审被告李波、汪萍、王华芝、苗秀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17年7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鲁0302民再20号案件属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302民再20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李拥军审 判 员 齐向阳审 判 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