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纪光与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光,陈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民初1377号原告:张纪光,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陈彬,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张纪光与被告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纪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纪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共计1,596,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纪光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偿还货款1,528,7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5年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羊皮。2017年4月16日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596,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怠于履行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以达上述诉讼请求。陈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5年起至2017年,原告张纪光为被告陈彬供应羊皮。2017年4月16日原、被告对账,被告陈彬尚欠原告张纪光货款1,596,700元,被告陈彬为原告张纪光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截止至2017年4月16日中玉田陈彬尚欠张纪光皮款1596700元(壹佰伍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整)特此立据!陈彬130635198505051611,欠款人陈彬2017.4.16日”。后被告陈彬于2017年8月6日付款20,000元,2017年8月11日付款10,000元,2017年8月15日付款3000元,2017年8月22日付款5000元,2017年8月31日付款20,000元,2017年10月6日付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彬从原告张纪光处购买羊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陈彬收到原告张纪光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相应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纪光主张被告陈彬支付剩余货款1,528,7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纪光货款1,52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8元,减半收取计9279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520元,共计12,799元,由被告陈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