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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邓莹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邓莹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67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小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瑶,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邓莹莹,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诉被告邓莹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在诉讼过程,被告已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