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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与史琪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史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石国华,行长。被执行人:史琪,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与史琪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14)呼伦证内经字第333号公证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2200.7元,执行费308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212200.7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3083元被执行人已向我院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证处(2014)呼伦证内经字第333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