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鄢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鄢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特28号申请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楚天城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1780594Y。法定代表人:鲜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俊梅,女,生于1981年2月14日,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鄢路,男,生于1990年1月3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芳(系鄢路之母)。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鄢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25日经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鄢路双方自愿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M*********荆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购房款527573元退付至鄢路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农行向阳支行,户名:陈菊芳,账号:6228451608087698176);三、上述第二条履行完毕后15日内,鄢路协助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四、鄢路自愿放弃要求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鄢路于2017年9月25日经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