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5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庆物资有限公司与彭水县彭洪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庆物资有限公司,彭水县彭洪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5238号原告:重庆宏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3号渝能汽配城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0232C。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被告:彭水县彭洪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善感乡水田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4EL07U。投资人:童龙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庆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水县彭洪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庆无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庆无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庆无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宏庆无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