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5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国芳,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芳与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0403民初4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204号房产予以查封。刘国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20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4039384_55)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齐传淮位于安徽省凤台县明珠大道西侧凤凰花园1-377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16387)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15元,由刘国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