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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张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黎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科,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科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科银行存款34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伏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