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双兴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04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双兴,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执行郑双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双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