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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双兴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04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双兴,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执行郑双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双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