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8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强,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宫村珠香祠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180元(人民币,下同)。2、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赤荷村玉华堂五帝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80元。3、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龙翔宫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50元。4、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灵山村普辉祠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40元。5、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上乾社区将军府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28元。6、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溪东村观音阁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300元。7、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盖尾镇杉尾村菩煌书院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97元。8、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紫洋村朱阳宫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70元。9、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龙腾宫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800元。10、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县榜头镇龙腾村珠圣书院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180元。11、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林强到仙游县盖尾镇义店村白湖龙某庙寺庙内,窃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410元。另查明,警方根据盖尾镇义店村白湖龙某庙寺庙被盗视频确定犯罪嫌疑人林强。2017年6月4日,林强系接到民警电话,心里知晓是因盗窃寺庙香火钱一事,故于次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盖尾镇义店村白湖龙某庙寺庙被盗一案后,又主动供述了警方未掌握其他十起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盗窃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犯罪档案、本院(2013)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被害人陈某1、郑某1、方某、张某、顾某、陈某2、林某1、林某2、王某、郑某2、林某3的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截图被告人林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3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强在接到警方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赔给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宫村珠香祠寺庙人民币一百八十元、仙游县榜头镇赤荷村玉华堂五帝庙人民币八十元、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龙翔宫寺庙人民币五十元、仙游县榜头镇灵山村普辉祠寺庙人民币四十元、仙游县榜头镇上乾社区将军府寺庙人民币二十八元、仙游县榜头镇溪东村观音阁寺庙人民币三百元、仙游县盖尾镇杉尾村菩煌书院寺庙人民币九十七元、仙游县榜头镇紫洋村朱阳宫寺庙人民币七十元、仙游县榜头镇龙腾村龙腾宫寺庙人民币八百、仙游县县榜头镇龙腾村珠圣书院寺人民币一百八十元、仙游县盖尾镇义店村白湖龙源庙寺庙人民币四百一十元。上述罚金、退赔款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耀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