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立军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立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立军,外号“红毛”,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高安市,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高安市。2013年2月24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六日,2014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立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赣098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立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罗立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上半年一天下午,被告人罗立军听陈某讲,有人在石脑镇龙某钟某赌博,罗立军就带着“左高”(身份不祥)去赌博。罗立军的主观想法是如果赌赢了就没事儿,输了就耍赖,把自己所输的赌资抢走。罗立军怕在现场吃亏,带了一把杀猪刀防身用。到赌博地点后,罗立军与李某1、谢某、毛某等人用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赌博。赌博过程中,罗立军得知自己牌比毛某小,怕自己押的5000元左右的钱输掉,突然将自己押的5000元钱以及把别人压在他门下赌博的李某1等人的1400元左右的钱一起拿走往外跑,李某1、毛某等人就去追罗立军还钱。罗立军和“左高”就拿出这把杀猪刀威胁李某1等人说:你不要再追了,再追就砍死你来。李某1等人被迫停止追赶。事后,罗立军担心事情扩大,买了一条硬中华烟给陈某,要陈某把这条烟给问他的钱的人。因赌博的人全部散场,陈某和他朋友一起将该条烟抽掉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立军的供述证实:2016年上半年一天,他和左高两人开车去了石脑一个村一户人家赌博,赌“三公”。他就在旁边押角子,其中有一把牌,他押了5000元左右,押在坐门的钱上面,还有其他押角子的钱,押好钱后就开始发牌,后看到一个喊“得”的人的牌点子比他大,他没等对方拿走他的钱,他就将他所押的这门所有押的钱拿走,跑出了赌博的房间,左高也一起跑出去。后有一个人一直跟着追出来,大概有一百米左右,他看到有人追就从身上抽一把杀猪刀来,说:你不要追了,再追就砍死你来。后那人就没再追了,他和左高开车离开了。他拿走的钱有7000元左右,其中他自己押的5000元左右,其他人押了1-2000元。他去赌博之前就想好了,如果赢了就没事,如果输了就找理由赖账,或者找理由拿钱就跑。他拿走钱后半小时,有人打电话给他说他抢走了其一千多元钱,事后他就买了一条硬中华香烟给了陈某,要陈某给这个人。(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份的一天,他在石脑龙某一户人家赌“三公”,他在旁边押角子,外号叫“红某”的年青人也在押角子。赌到中途有一盘牌,他押了200元在桌上,旁边有人押了1000元,另一押角的押了200元就放在这1000元上,“红某”就押了3000元又放在这1200元上,这一方总共4200元左右,然后开始发牌,当发到“红某”押的这手牌时是8点,发到另一个喊“得”的这手牌是9点,这时“红某”就抓住了他押的钱,包括别人押的1200元钱,还有他押的200元钱,就往外跑。他看见“红某”抢走他的钱,他就跑出去追,大概追了60米远时,“红某”就停下来,“红某”的一个朋友抽出一把一尺来长的刀,对着他说,你想钱是吧,到底要钱还是要命。他看见对方有刀就没有再追了。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1辨认,被告人罗立军就是在赌博输了牌后将自己所押的钱及他押在旁边的200元钱抢走的“红某”。(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在钟家赌博押角子,押了两次都被吃掉了,就看到有七八个人往门外跑,有人讲钱被人抢走了,他就跟着出门看。没过多久,李某1就回来了,说对方拿出刀来,后听“老毛”讲其也追了出去,没有追到。(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份的一天,他在龙某山背吴家吴某某家商店内买水喝,突然看到李某1和高安外号叫“老毛”的人在跑,他听到“老毛”边跑边叫:抢钱哦、抢钱哦。他们两人是从他们龙某钟某跑出来的,没过多久,村里很多人跟着跑出来了。李某1和“老毛”追了1分钟不到就转身回来了。他就问:怎么回来了。李某1就讲对方拿出刀来了。“老毛”就讲对方看到牌比其小,抓了钱就跑。(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谢某在石脑龙某钟某看人赌博,谢某在旁边押角子,罗立军打电话给他,听说他在看赌博,就马上过来了。罗立军上桌赌了三四盘后,他看见罗立军一盘押了好像有七八千元,刚好他的点数与别人的一样大,但牌要比别人小,罗立军就把自己押的钱以及别人押的钱一起抓走,把钱押在罗立军钱上面的两个人就追罗立军。罗立军的朋友也跟着一起跑。没跑多远,他看见罗立军的朋友从身上掏出一把20-30厘米长的刀来,具体说了什么他没听清。后他们就散场了。一个小时后,罗立军打电话给他,他说人家好像报警了,罗立军就买了一条硬中华烟要他拿到那个赌博的庄家。但当时已经散场了,没找到那个赌博的人,他就把烟放在车上,被他和朋友一起抽掉了。(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罗立军在看到自己牌比别人小后,突然抓起自己押的钱抢走,其中里面还有一些别人押的钱。后把钱押在其一起的人就去外面追罗立军还钱,罗立军跑了没多远,就看到罗立军一起来的人拿出了一把刀来吓唬追他们的人。他看到追他们的人就调头回来了,罗立军和其一起的朋友开了一辆商务车走了。半小时后,罗立军打电话给陈某问村里的情况,后罗立军买了一条硬中华给陈某,要陈某给村里的一个人。他们就去村里,有人说那里全部散场了,他们就回去了。(7)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罗立军和陈某指认赌博现场情况。(8)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立军被抓获归案的经过。(9)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立军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0)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罗立军身份等基本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立军在赌博时趁人不备抢走自己所输赌资及他人赌资,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立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罗立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罗立军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立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罗立军上诉提出:他不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能够证实本案事实,且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立军趁人不备夺取自己所输赌资及他人赌资,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立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立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罗立军上诉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罗立军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赌资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各项量刑情节后,根据罗立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适当,故关于罗立军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学珍审判员 丁圣翔审判员 刘思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