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信成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信成,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15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信成,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上诉人林信成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02行初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林信成在一审中诉称:北京市西城区东旧帘子胡同13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其祖父林振龙名下所有。因原产权人已故,其作为现产权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继承、占有、使用该涉诉房屋己四十余年,其要求区房管局依法将己故原产权人其中2.5间南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变更到其名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此,其于2016年5月10日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区房管局依法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而区房管局收到申请后,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过行政法律规定的履职期限未进行答复予以办理,该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与对其的民事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综上,林信成认为区房管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为其进行转移变更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和“对林信成的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区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行为违法;依法将已故原产权人名下涉案房产变更到现产权人即林信成名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相关变更手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林信成请求依法判令区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将涉案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林信成名下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信成的起诉。林信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林信成请求依法判令区房管局将已故原产权人名下2.5间南房变更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信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林信成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研审 判 员 王 琪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元君书 记 员 高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