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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孙宏亮、刘玉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孙宏亮,刘玉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张建臣,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孙宏亮,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执行人:刘玉琨,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孙宏亮、刘玉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宏亮、刘玉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宏亮、刘玉琨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玉琨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黑GX的车籍档案及被执行人孙宏亮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黑G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