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庹新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庹新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文,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庹新正委托代理人:陈新光,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湛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嘉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