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合群,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513号自诉人:潘合群,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群众,住遂平县。被告人:田杰,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自诉人潘合群以被告人田杰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田杰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潘合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潘合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满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