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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7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付国臣、斯琴与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臣,斯琴,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7237号原告:付国臣,男,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斯琴,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泉山,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明山,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经营者:包瑞新,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原告付国臣、斯琴与被告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国臣、斯琴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泉山、包明山、被告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的经营者包瑞新到庭参加诉讼。付国臣、斯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7400元、鉴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30日从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都楞嘎查乌兰英村村民那斯图、文花夫妇承包了红本地50亩,承包期限为自2016年度至2017年度止,2年期限,2016年度耕种了豇豆,每亩产量达到了150市斤,2017年度,二原告也是耕种了豇豆。于2017年7月7日,原告付国臣从被告处购买了豇豆除草剂,回家后按照被告方指导意见兑水往耕种的40余亩豇豆苗喷洒了该农药。使用该农药的第二天,原告的40余亩豇豆苗全部死亡。原告付国臣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找到被告理论时,才知道被告错将黑扁豆的除草剂当豇豆除草剂给了我们,致使我们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事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辩称,我对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部分认可,但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我没有办法赔偿。我认可我卖给原告的农药造成原告豇豆减产,但今年收成都不好,而且原告种的也晚,减产的损失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我同意补偿原告3000元并已经给原告打了欠条同意2017年9月15日前还。当时原告拿着欠条就走了,又过了10天左右,他们又来让我再加点钱,我没有同意。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二原告从科尔沁左翼后旗阿都沁苏木都楞嘎查乌兰英小组村民文花、那斯图处转包了50亩土地,承包期限2年,承包费共计12000元。2017年度二原告在该地全部耕种了豇豆。2017年7月7日,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豇豆除草剂,被告经营者包瑞新误将黑扁豆除草剂卖给原告,致使二原告使用该除草剂的40亩将豆地损毁。经通辽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二原告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为17400元,评估费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原、被告及以下证据:付国臣、斯琴出示的结婚证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一份、影像资料光盘一份、通辽信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枚,证明被告误将黑扁豆除草剂当豇豆除草剂卖给二原告的事实及二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采信;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出示的照片一张、视频光盘一份,不足以证明二原告的豇豆用错误除草剂后的剩余价值,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误卖除草剂,致使二原告40亩豇豆受损,其应当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答辩理由无相关证明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付国臣、斯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付国臣、斯琴经济损失19400元(17400元+鉴定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包泉种子化肥农药直销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