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峰鸣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900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梁峰鸣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1.07.29 文化程度 本科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德昌县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8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夏卫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903号 指控事实 2017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梁峰鸣驾驶车牌号为川AXXXXX的红色XX牌小型汽车,从本市青羊区新城市广场出发,往本市双流区锦华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武侯区一环路XXX立交桥上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被撞开的隔离护栏又与正在道路上行驶的号牌为川AXXXXX的XX牌轿车及号牌为川AXXXXX的XX牌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梁峰鸣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4.9毫克/100毫升。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梁峰鸣违反道路交通法,在公共交通范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梁峰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峰鸣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损坏的市政设施和二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梁峰鸣所居住的社区出具《证明》,表示愿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加强监管。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血液乙醇浓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案发后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在社区的一贯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梁峰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金 川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大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