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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华与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84号原告:赵华。被告: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经理。原告赵华与被告高密市大明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赵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臧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家仁人民陪审员  于钦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