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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杨,绰号眼子,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4********,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南路**号*幢***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20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杨及其指定辩护人胡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杨为吸食毒品在阜阳市颍州区国祯假日酒店登记入住1817房间,陈杨容留田田、刘耀飞、杨令在该房间内用自制吸毒工具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2016年12月8日,刘耀飞、陈杨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阜阳市颍州区国祯假日酒店开房押金单和结账单、疑似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书、阜阳市公安局阜王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辨认笔录、证人田田、刘耀飞、刘蓓蓓、陈军、杨令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阜阳市颍州区国祯假日酒店监控所拍的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杨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