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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某、张国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张国金,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靖西市。现在钦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国金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赔偿款1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还在服刑,经本院做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的家属于2017年10月26日愿意代为支付赔偿款12000元。据此,该案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435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