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汉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1036号罪犯赵汉明,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黄江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澄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5年11月9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赵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赵汉明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赵汉明自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止,共17个月。累计获表扬4个。另查明,罪犯赵汉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服刑期间,该犯于2017年6月21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汉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汉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