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陆忠权与高洪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忠权,高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49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496号申请执行人:陆忠权,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高洪强,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陆忠权与被告高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高洪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陆忠权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高洪强归还借款463,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62.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洪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沈某某、高1、高2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通波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拍卖得款1,149万元,在扣除相关必需支付费用、债权人郑秋棠、马恒莉、孙雅妹、CHENYUWEN(中文名:陈玉文)等4人抵押债权以及退还案外人高1、高2享有的拍卖余款1,279,140元后,剩余拍卖款1,009,846.50元中,由高洪强、案外人沈某某各享有504,923.25元,并由其余14案件普通债权当事人参与分配。其中,涉及高洪强的债权10,536,981元,受偿比例4.XXXXXXXXX%。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受偿的债权为:本金22,186.57元、诉讼费2,062.50元;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高洪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其余执行标的440,813.43元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申请执行人已参与分配部分房屋拍卖款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其余执行标的440,813.43元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