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军、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斌,刘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王斌,男,身份证号码:362422198312223052住吉水县文峰镇桥北小区A2栋一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刘梅花,女,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李军申请王斌、刘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26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王斌、刘梅花应支付申请人李军案款30000元,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12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斌;刘梅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