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4496743U。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晓荣,女,1973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了其财产情况。2017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在同类案件(2017)鲁0523执951号案件中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李晓荣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车号为鲁E×××××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晓荣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车号为鲁E×××××车辆一辆。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在民事阶段查封,如到期需要继续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2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