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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邦国、张玉琼等与张述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国,张玉琼,张述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519号原告:张邦国(曾用名张帮国),男,生于1947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张玉琼,女,生于1978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原告张邦国之女。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述国,男,生于1954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远,巴中市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邦国、张玉琼与被告张述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邦国、张玉琼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述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邦国、张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邦国、张玉琼撤回对被告张述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邦国、张玉琼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