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折飞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折飞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57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法定代表人:任杭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折飞雄,男,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兴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折飞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格根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