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宁陵县孔集乡王桥村支部书记,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乡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王桥村村民王某真、刘某(庞同真)虚报危房改造材料,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000元,其中明知王某真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通过虚假材料为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庞同真家危房改造没有建新房,通过虚假材料为其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5000元,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0000元。王某某个人分17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孔集乡政府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退缴赃款,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4、5月份,王某真找到时任宁陵县孔集乡王桥村的支部书记王某某,让其帮助申报危房改造款并约定给被告人王某某房屋改造款的一半,王某某通过虚假材料为王某真申报了危房改造款15000元。2016年5月份王某真领取15000元的危房改造款后,给王某某现金7000元。2、2015年4、5月份,宁陵县孔集乡王桥村村民刘某,找到时任其村支部书记的王某某,让其帮忙以其妻庞同真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款,并言明其申报成功不会亏欠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庞同真没有盖新房的情况下,用其虚假材料为庞同真申报了危房改造款15000元。2016年5月庞同真领取15000元款后,送给王某某1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共计30000元,王某某分得共17000元,案发后已退赃款1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2年7月5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宁陵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取款明细和凭证,证实乡财政在2016年5月23日,给王某真和庞同真的银行卡各转账危房改造款15000元。3、孔集乡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11月份任孔集乡王桥村委支部书记。4、孔集乡城建所申报危房改造材料2份,证实王某某为王某真、庞同真申请危房改造的相关材料。5、孔集乡城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王某真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先建后申请,伪造危房改造照片等骗取危房改造款15000元,庞同真家没有建房骗取危房改造款15000元。6、孔集乡王桥村委证明1份,证实王某真申请危房改造材料中照片上的房子是王桥村杨振信家的房子。杨振信已死亡。7、证人王某真证言笔录1份,2015年4、5月份的时候,我在大儿子南边一片空地上开始建房,听别人说有危房改造款,我就找村支部书记王某某,让他给我申请一个危房改造指标,等申请下来钱后我和王某某一人一半。后来就按照王某某的意思,在别人一家破房子前照照片,又在我家新房子前照一张照片,都是王某某帮忙照的。申请危房改造款下来后,我按事前约定的分给王某某7000元钱。8、证人刘某证言笔录1份,2015年4、5月份的时候,我听说上面有危房改造款,我找村委书记王某某,让他给我申请一个危房改造指标,我告诉王某某自家没有地方盖房,把现在住的地方重新简单粉刷一下就算危房改造建新房了,你只管以庞同真的名把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报到乡里,我不会亏你。我就按王某某的指示让俺媳妇庞同真站俺家破房子前照一张,又在别人正在建房子的前面照一张。后来申请下来危房改造款15000元,我就分给王某某1万元。9、证人宋某证言笔录1份,证实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都是由村委一手经办,乡城建所负责房子的验收,村委书记王某某说是谁家的房子乡验收组就看谁家的房子。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份、自首笔录1份,供述称:我在担任宁陵县孔集乡王桥村支部书记期间,在2015年4、5月份的时候,我村村民王某真让我帮忙申请危房改造指标,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条件,她对我说你给我申请下危房改造款后,咱俩一人一半,我就示意王某真在邻居家破房子前照张照片,我把她家的申报材料签字盖章报到乡里。2015年5月份,俺村的刘某让我帮他家申请危房改造指标,他说把他现在住的两家破房子简单粉刷一下,就算危房改造建新房了,你只管把俺家的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报到乡里,不会亏你,我就把刘某家的申请材料以其妻子庞同真之名签字盖章报到乡里,去年5月份的时候,其危房改造款审批拨款后,刘某去我家给我一万块钱。王某真给我7000元。11、退款凭证1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将所得17000元的赃款退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非法占有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属于扶贫性质的特定款物,影响特定人的生活保障,社会危害性较大,予以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振兴审判员  王守亮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