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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5)满执字第96-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