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保华、周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华,周长林,周长华,周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华,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周长林,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周长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周长权,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周保华与周长林、周长华、周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案款6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下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周长林两年内自动付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杰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