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袁宝玉、汪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玉,汪志保,吴春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695号申请人袁宝玉,男,汉族,1958年8月4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汪志保,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吴春侠,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三河市,申请人袁宝玉与被申请人汪志保、吴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志保、吴春侠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志保、吴春侠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