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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姚麦对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姚麦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00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姚麦对,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0104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泳、梁骋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姚麦对存款或其他收入本金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