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范彬华与赵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彬华,赵从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3884号原告:范彬华,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告:赵从从,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范彬华与被告赵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范彬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彬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彬华负担。审判员 郭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