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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8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皇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皇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6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00-1。负责人:王耀球。委托代理人:郭丽华、陈煜科,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执行人:李皇鸿,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皇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李皇鸿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793701.11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2月27日利息6325.98元、罚息51789元、复息430.96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后再加收50%计算)、李皇鸿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3946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辆、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8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