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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邵京艳申请执行郭玉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京艳,郭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820号申请执行人邵京艳被执行人郭玉金本院在执行邵京艳申请执行郭玉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宗     华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汪戈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松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