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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郭晓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卫,郭晓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5061号原告:张红卫,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7月28日,住新密市。被告:郭晓明,曾用名郭晓俊,又名郭小明,别名郭三,男,出生于1987年8月18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张红卫与被告郭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晓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3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运费款35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手续为证,经原告多次,被告至今未还。郭晓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6年,原告向被告拉运煤矸石,截至2016年10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郭晓明欠原告运费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凭条一份,内容为:“运费余35000元(叁万伍仟圆整),2016年10月13日,郭三”。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郭晓明偿还欠运费款35000元,有被告郭晓明向原告出具的凭条为证,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自愿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卫欠运费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被告郭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萌丹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