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执复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建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晋08执复5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邓建设,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东镇镇川口村*****号居民。复议申请人邓建设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邓建设称,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已经如实申报了自己名下全部财产。罚款决定书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未直接送达给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成年家属签收。未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剥夺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经审查,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晋08民终186号民事判决,并于2017年7月18日向复议申请人邓建设送达了(2017)闻执字第325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复议申请人邓建设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未缴付款项,也未如实申报财产。据此,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书对复议申请人邓建设作出5000元的罚款处理。另查明,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未告知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邓建设申请复议权利和复议机关,该罚款决定送达时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应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复议申请人所提已经如实申报自己名下全部财产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复议申请人所提罚款决定书中未告知其申请复议权利和复议机关,且向其送达时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方式送达,申请本院撤销该罚款决定的请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书制作及送达等程序不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执325号罚款决定,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王光福书记员 杨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