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邦文斌、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邦文斌,张勇,徐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邦文斌,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徐召霞,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邦文斌与张勇、徐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10日10时至2017年11月11日10时,在丰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张勇、徐召霞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河洲街办府佑路788号(福泽颐园)5幢,7层,2-603号(产权证号:20××40)房屋一套。2017年11月11日买受人刘韧(身份证号)以5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位于丰城市河洲街办府佑路788号(福泽颐园)5幢,7层,2-603号(产权证号:20××40)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韧(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刘韧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