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655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遵义市红花岗区。2017年6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 异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正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