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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二朋危险驾驶一案29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二朋,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二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娇、杨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二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孙二朋饮酒后驾驶陕KXXX**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从老高川镇农家饭店出发准备回家,由西向东行驶至老高川镇大尚汽贸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二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二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二朋拘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对被告人孙二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二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孙二朋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府谷县司法局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二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永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