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志军、厦门中聚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军,厦门中聚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志军,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厦门中聚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5号信源大厦A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926328-0,法定代表人:叶霞。本院在执行吕志军与厦门中聚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吕志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劳动报酬107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