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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青,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413.0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青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