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杨浮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平,杨浮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游同明,湖南省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浮勇,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与被执行人杨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杰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