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864苏州日进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日进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日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4889号3幢。法定代表人张亚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朱静华,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4号。法定代表人蒋梅芳。苏州日进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日进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942000元。案件受理费13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2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日进模具有限公司以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工业园区金鑫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9608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6082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00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同胜路南、界浦路东的厂房等资产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