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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中礼与冯时龙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中礼,冯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冯中礼,男,1948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冯时龙,男,1965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冯中礼申请执行冯时龙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3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冯时龙到本院执行局询问时,被执行人拒不配合,且其妻子任云翠阻扰执行,意图袭击执法人员,本院依法予以拘留,因被执行人冯时龙身体不好,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0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