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秀峰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秀峰,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理,住金寨县(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曾因吸毒违法行为,于2013年10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处罚,因吸毒违法行为,于2015年3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涵,安徽事远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秀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秀峰及其辩护人王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夏秀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15日,金寨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夏秀峰有吸毒嫌疑,后将夏秀峰依法传唤至金寨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夏秀峰如实陈述了其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事实。侦查人员在夏秀峰的带领下依法对夏秀峰暂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3栋1101房间进行搜查,在其北边房间及南边房间内分别搜查出疑似冰毒4袋13.3克,麻古4袋1.1克,经过现场称量,该8袋疑似冰毒及麻古净重14.4克。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8袋疑似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被告人夏秀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3.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4.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5.2017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6.2017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7.2017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夏秀峰伙同李某在夏秀峰租住的金寨县金梧桐创业园公租房3栋1101房间内吸食了冰毒。被告人夏秀峰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秀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夏秀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秀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夏秀峰因吸毒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从事涉毒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秀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秀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孝余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桂罗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一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