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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1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桢,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孙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蓝凯塑钢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审 判 员 王宏玖审 判 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亚敏书 记 员 邓晓敏 来自